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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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宋律师,刑事犯罪律师,现执业于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我们一般认为的走私就是违反了国家的海关法律规定,为了逃税或者其他目的将某些货物从境外带入境内或从境内带去境外的一种违法行为,当走私的数额较大或者走私的物品是违禁物品时会构成走私罪,对于犯了走私罪的犯罪分子是会进行刑事处罚的。
一、走私犯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二、走私犯罪处罚的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牟利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走私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以及走私犯罪处罚的特殊形式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同的走私物品的立案标准是不同的,大家应该认识到走私物品的严重违法性,个人和企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规。
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是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走私进口的物品在市场上销售,其价格相对于正常进口的物品会低很多,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走私处罚也随之产生,那么,走私犯罪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为您介绍如下:
一、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处罚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
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
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2、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走私犯罪处罚的依据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走私犯罪活动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要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并动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才有可能使严重的走私现象得到遏制。